教 团 生 活 的 准 则(六 和 敬)

佛 教 徒 虽 然 有 七 众 弟 子 的 分 别, 但 在 团 体 生 活 的原 则 上, 是 有 一 个 共 同 的 标 准, 这 标 准 叫 做‘ 六 和 敬’。 就 是 六 种 规 则, 能 使 大 家 过 的 生 活 是 清 一 色 的, 互 相 敬 重, 和 谐 合 聚, 清 净 快 乐。

  1. 身 和 同 住: 大 家 同 住 在 一 起, 必 须 要 做 到 身 业 清 净, 和 爱 相 处, 不 发 生 磨 拳 擦 掌, 踢 脚 打 架 等 粗 暴 野 蛮 的 举 动。
  2. 语 和 无 净: 大 家 同 住 在 一 起, 必 须 要 做 到 语 业 清 净, 即 说 话 的 语 气, 要 谦 和 礼 貌, 悦 耳 可 爱, 不 宜 恶 口 粗 声, 引 人 不 快, 以 致 发 生 争 吵 的 事 件。
  3. 意 和 同 悦: 大 家 同 住 在 一 起, 必 须 要 做 到 意 业 清 净, 即 要 有 善 良 的 用 意, 坦 白 的 胸 怀, 有 值 得 欢 心 快 乐 的 事, 要 大 家 一 起 和 悦, 不 要 为 要 求 个 人 的 欢 乐 而 不 顾 大 众 的 欢 乐, 或 把 个 人 的 快 乐 建 筑 在 大 众 的 痛 苦 上。
  4. 戒 和 同 修: 佛 教 七 众, 各 有 戒 律, 但 在 每 一 家 中 都 有 着 共 同 遵 守 借 以 修 持 的 戒 法。 如 比 丘 僧 团 说, 比 丘 就 有 共 同 受 持 的 二 百 五 十 条 的 戒 法。 应 该 大 家 怎 么 做, 就 大 家 怎 么 做, 才 显 出 大 家 共 同 守 法 的 精 神。
  5. 利 和 同 均: 利 就 是 大 家 所 获 的 利 益, 包 括 财 利 和 法 利。 不 论 是 经 济 上 的 财 利, 或 知 识 上 的 法 利, 必 须 大 家 平 均 分 配, 平 等 享 受, 不 因 厚 彼 薄 此, 使 之 发 生 利 害 冲 突, 或 养 成 营 私 肥 的 恶 习, 不 能 使 教 财 成 为 公 产, 致 引 起 争 权 夺 利 的 纠 纷, 会 影 响 到 教 团 的 破 产。
  6. 见 和 同 解: 见 即 是 意 见, 见 地 或 见 解。 大 家 同 为 教 徒, 在 见 解 思 想 上, 必 须 要 相 同 统 一, 教 团 的 力 量 才 不 会 分 化, 否 则, 每 个 份 子 思 想 多, 意 见 多。 各 持 成 见 ,自 以 为 胜, 那 未 这 个 团 体 一 定 不 能 清 净, 也 必 精 神 散 漫, 不 能 振 作 有 为 了。

六 和 僧 团 的 最 大 好 处, 是 佛 陀 在 前 四 和 重 视 法 治 精 神 外, 还 在 后 二 和 重 视 经 济 平 均 与 思 想 统 一。 一 个 健 全 的 团 体, 法 治 精 神 自 然 不 能 缺 少 的, 但 如 不 重 视 经 济 的 平 均 分 配 和 思 想 的 统 一, 便 使 这 个 集 团 趋 于 分 化 或 崩 溃 的 致 命 伤。 因 小 而 团 体 的 斗 争, 大 至 世 界 的 斗 争, 其 发 生 的 原 因, 多 在 经 济 失 其 平 衡 的 支 配, 和 主 要 的 思 想 不 能 统 一。 可 是 佛 陀 在 二 千 五 百 多 年 前, 已 拟 出 团 体 共 同 生 活 的 原 则, 和 平 共 处 的 要 素, 使 后 世 一 切 团 体 的 原 则, 都 不 能 越 此‘ 六 和 敬’ 的 范 围, 他 的 智 慧 和 才 力, 不 可 谓 不 空 前 惊 人 了!